注冊商標有違誠信應予撤銷
2021-08-05 16:20:40
本案要旨
專業(yè)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標識完全相同的商標,并在獲準后意圖通過轉讓牟利,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yè)道德以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
案情
爭議商標為第7756208號“翠沁齋”商標,由杭州均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均博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1年2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加工過的花生等商品上。均博公司主張該商標已經轉讓予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妙萃公司),但是未提交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的證據。
第1189285號“翠沁齋及圖”商標申請日為1997年6月9日,1998年7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0類糕點、藕粉商品上。第1059129號“翠沁齋”商標申請日為1996年5月17日,1997年7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2類不含酒精飲料商品上。第1187353號“翠沁齋及圖”商標申請日為1997年6月9日,1998年6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2類固體飲料商品上。第3757485“翠沁齋及圖”商標申請日為2003年10月17日,2005年7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9類肉、肉干、肉脯商品上。上述商標的所有權人均為杭州翠沁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翠沁齋公司),目前均為有效商標。
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后,翠沁齋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商標爭議申請,其申請理由為:第一,爭議商標構成對其“翠沁齋”商標和字號的抄襲。爭議商標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翠沁齋公司存在聯系,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第二,均博公司是一家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本身不從事產品生產經營。為獲取不當利益,均博公司竊取凝結在“翠沁齋”商標上的良好聲譽,惡意注冊與之相同的爭議商標并將其拍賣。均博公司的注冊行為是以獲利為目的的投機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第三,翠沁齋第1189285號“翠沁齋及圖”商標為相關公眾知曉,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綜上,請求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注冊。
翠沁齋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浙江佳寶拍賣有限公司2011年7月19日刊登在相關媒體上的拍賣公告,該公告記載:2011年7月26日,在該公司拍賣廳舉辦拍賣第29類、第30類、第43類“翠沁齋”商標和第30類圖形商標所有權的拍賣會,保證金5萬元,起拍價50萬元。此外,翠沁齋公司還提交了該公司及其“翠沁齋”商標的榮譽證書,報刊媒體對于翠沁齋公司“翠沁齋”品牌月餅等食品進行的報道、“翠沁齋”食品所獲得的榮譽、廣告宣傳及銷售合同等證據。
商評委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第46463號裁定,認定:均博公司是一家知識產權代理組織,按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在與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相符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該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可可制品、餃子、冰淇淋等食品,商品性質與均博公司經營范圍、從事的服務內容毫不相關。均博公司與翠沁齋公司處于同一地區(qū),對翠沁齋公司在月餅、藕粉商品上使用較長時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翠沁齋”商標理應知曉。均博公司注冊與翠沁齋公司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及其他大量商標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以注冊商標為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其注冊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且與代理組織應當恪守的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相悖。均博公司擾亂商標注冊秩序不當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均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并提交了妙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鑫與均博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簽訂的個人借均博公司名義申請商標合同、均博公司授權妙萃公司使用爭議商標的合同(2011年11月10日)、妙萃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均博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出具的將爭議商標轉讓給妙萃公司的聲明書,以及妙萃公司在花生產品上使用爭議商標的證據等。
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第46463號裁定。均博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判令商評委承擔該案訴訟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該案的焦點在于均博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否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蔽覈F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該案中,需要注意幾個時間點: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時間為2011年2月21日,拍賣公告刊登時間為2011年7月19日,翠沁齋公司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申請的時間為2011年7月27日,妙萃公司成立時間為2011年11月4日,2011年11月10日均博公司授權妙萃公司使用爭議商標。通過上述時間,可以判斷出,拍賣公告刊登時,均博公司仍為爭議商標所有權人,均博公司明知余鑫辦理拍賣公告而未予阻止,其實際上等于默認了余鑫的行為,而相關的拍賣法律后果當然應由均博公司承擔。均博公司主張其之所以用自己的名義注冊爭議商標,是受余鑫所托,因為余鑫當時并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以其個人名義注冊商標。但是,均博公司作為一個專業(yè)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應當預見到這樣的法律行為會導致的后果,其以此為由主張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正當目的是不成立的。此外,均博公司還提出妙萃公司大量使用爭議商標的證據,但是其授權妙萃公司使用爭議商標的時間在翠沁齋公司提出撤銷爭議商標之后,因此妙萃公司的在后使用行為并不能當然地證明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正當性。最后,該案中,提出撤銷申請的翠沁齋公司無論是企業(yè)名稱,還是所經營的商品商標,都使用了“翠沁齋”,該企業(yè)及其所經銷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均博公司作為與翠沁齋公司同處杭州的專業(yè)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應當了解“翠沁齋”的知名度。在此基礎上仍申請注冊與翠沁齋公司企業(yè)商號及商標文字相同的爭議商標,并在獲得授權后意圖拍賣獲利,顯然有違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符合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