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2021-02-07 15:19: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根據(jù)《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和商標評審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請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進行相應認定,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注冊。當事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jù)。被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馳名商標,并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和商品難以分離的,應當一并收集、銷毀。【/br/】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yè)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造成公眾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企業(yè)名稱登記。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制、模仿、翻譯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將其作為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
負責編輯:李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