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2021-02-07 15:45:24
有人擔心“商標版權”的保護理念,認為這樣會導致商標權保護和版權保護的沖突。原因是:
第一,“商標著作權”的保護會導致各類相應商標的保護。具體來說,任何一種商標都有一定的注冊類別和范圍,因此只能防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類別中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他人仍然可以在遠離其注冊范圍的商品類別中注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但是一旦他們的商標被認定為構成作品,禁止他人注冊的范圍就可以擴大到所有商品類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商標著作權”的保護會導致“連續(xù)三年中止的商標可以撤銷”的規(guī)定流于形式。這一規(guī)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原商標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積或壟斷其他經營者可以有效利用的商標資源。但在“商標著作權”的保護模式下,即使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因未被使用而被撤銷,也會以其享有的著作權為由禁止他人繼續(xù)使用,使得商標法的這一規(guī)定流于形式。
第三,“商標著作權”的保護屬于不合理的多重保護。在實踐中,有一種代表性的觀點,商標標識一旦構成作品,其作為商標的使用意味著權利人選擇了一定的權利保護路徑,如果再次主張著作權,則構成“多重保護”。
事實上,作者認為商標著作權并不一定導致與著作權的沖突。
首先,“商標著作權”的保護不會導致實質上的各種保護或影響商標撤銷制度。對于一個圖形(包括純文字的組合),它必須同時具備至少兩個構成商標和作品的要素:
一,這個圖形具有顯著性,這是圖形構成商標的基本條件;第二,這個圖形具有制作性要素,這是圖形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一般而言,一個圖形的制作性程度越高,其固有顯著性一般也越高。根據商標標識制作性要素的多寡,此類標識可分為兩類:制作性較高的商標標識和制作性較低的商標轉讓流程。可制造性低的商標標記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占商標的絕大多數(shù),一般由簡單的字母或數(shù)字組成。這是因為過于復雜的商標意味著強烈的意義,但卻違背了商標發(fā)揮來源指示功能的機制。因為,雖然復雜的商標有足夠的意義,不會與其他商品混淆,但由于消費者難以記憶,無法起到標明商品產地的作用。比如將“KFRB 35gw/(35570)FNB”B4注冊為商標的內在意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消費者很難記住這個商標,導致無法建立商標與產品來源之間的聯(lián)系。因此,過于復雜的商標圖文組合并不具備人們所期望的優(yōu)勢。實際上,大多數(shù)商標仍然是由簡單的文字和圖形組成的。對于這種工藝性極低的簡單商標,文字、圖形及其形狀大多屬于常見領域的范疇。即使它們被承認為作品,其保護范圍也僅限于個別生產要素。一般只能禁止他人以100%復制的形式使用,但稍加改動后不能阻止他人在不同商品類別中使用。它們的保護明顯不同于馳名商標。因此,即使這類商標受到各種保護,也只是形式上的,不會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商標公共資源。
對于少數(shù)制作精良的商標,由于上述原因,過于復雜會使該標識具有高度顯著性但不適合作為商標使用,因為標識的高顯著性并不等于標識的高知名度,在該商標通過使用成為馳名商標之前幾乎不會對其他經營者造成影響,因為其他經營者除非惡意復制該商標,否則一般很難設計出基本相同的商標,不會對他人合理獲取商標資源造成實質性的不便。
同理,“商標著作權”的保護也不會導致“連續(xù)三年中止的商標可以撤銷”的規(guī)定流于形式。由于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所有人不合理地閑置商標資源,無論是簡單商標標識中相對較小的生產要素,還是復雜商標標識中復雜要素和排列的存在,都不會對其他經營者獲取商標資源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因此也不妨礙“已連續(xù)三年停產的商標可以撤銷”的規(guī)范目的。
其次,“商標著作權”屬于雙重保護,但知識產權多重保護本身是合理的。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有不同的客體,互不交叉。例如,就由圖案和文字組成的貼紙而言,設計保護圖案和文字組合相同或相似的貼紙產品的設計;著作權保護由圖案線條和文字組合構成的抽象作品。商標法保護由圖案、文字構成的標志與產品來源(而不是商標標志本身)之間的方向性關系??梢?,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截然不同的。雖然由于權利客體載體的復雜性,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知識產權可能在同一權利客體載體(標簽)上共存,但必須注意的是,除了設計必須與產品相結合,從而與標簽本身緊密結合之外,作品與商標和載體的關系相對松散,載體僅起展示作用。換句話說,作品和商標應該被理解為沒有產品載體而存在的抽象圖形組合。既然權利是基于不同的客體,就不再存在重復保護權利的問題。所以,“商標著作權”雖然屬于雙重保護,但不是重復保護或過度保護。
所以,商標標識只要符合作品的最低制作要求,就可以構成作品,構成作品的標準要一視同仁。
然而,必須指出,即使它們都是作品,不同的作品之間仍然有高水平和低水平的生產力。當作品用于商業(yè)領域時,這種區(qū)分對保護范圍有決定性影響。具體來說,可制造性低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其構成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才能成立在先著作權侵權。換句話說,由于可制造性低的商標標識中可制造性元素的含量較少,除非大部分被復制使用,否則很難認定侵權。對于生產率高的商標,只要實質上相似,也可能構成侵犯在先著作權。這是因為,如果作品具有很高的生產力,那么保護的范圍就比較大,既保護了相同的作品,也保護了相似的作品,這就類似于商標權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