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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情解讀 | 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發(fā)放問題

2020-11-04 18:14:00

1.時情解讀 | 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發(fā)放問題

1.時情解讀 | 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發(fā)放問題

2019年12月以來在湖北省及其它眾多城市出現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進一步發(fā)展,各地政府陸續(xù)發(fā)布了應對新冠肺炎的相關政策,對各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的用工管理提出了重大的挑戰(zhàn)。?現就延期復工期間有關工資發(fā)放的一些問題與大家分享如下:

Q:春節(jié)延長假是否屬于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

A:延長假不屬于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它是國家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而規(guī)定的特別假期。除湖北之外,1月31日及2月1日為延長假期,而2月2日為正常休息日。因此前兩日需要正常支付工資。

如果員工在1月31日及2月1日工作的,針對不同的工時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1)標準工時:用人單位需安排補休或依據規(guī)定按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支付,即按照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工資;

2)綜合工時:在目前政策尚不明確的狀態(tài)下,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先將春節(jié)延長假計入綜合計算周期內,在整個周期存在工作時間超過綜合工作小時數,則需要向員工支付150%的加班工資。如果后期有明確的政策規(guī)定延長的期間應當從綜合工時制的周期內扣除,企業(yè)屆時可以再做調整;

3)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jié)假日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屬于加班,因此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湖北因為是疫情區(qū),因此延長2020年春節(jié)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jié)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這期間未能休假的員工將安排補休或依據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支付。

Q:延遲復工期間(即2月3日至2月9日24時)的工資如何發(fā)放?

A: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yè)應當安排職工2月3日正常到單位上班,其它用人單位在2月3日至2月9日24時期間依據各當地政府規(guī)定安排復工,其中2月8日-9日為休息日,所有地區(qū)如果安排員工工作,需要支付200%加班工資, 2月3日至7日復工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此期間為工作日,用人單位可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或采取靈活辦公方式,正常支付工資,例如北京;

2)此期間為休息日,在此期間上班的員工應當給予補休或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例如上海、廣州等地;

3)此期間為正常工作日,員工需正常復工并正常支付工資,例如四川省。

Q: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員工工資如何發(fā)放?

A:如果是由于政府官方采取的一些緊急措施導致不能返崗工作的,比如封城,則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員工在家工作,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如因員工個人原因或非政府官方原因不能返崗,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或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后,優(yōu)先考慮安排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較長時間不能返崗的,與職工協(xié)商一致后安排待崗,并支付職工生活費。職工生活費按當地政府規(guī)定支付,比如北京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浙江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Q:受疫情影響需要隔離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正常支付工資?

A:由于是政府官方要求隔離的情形均應正常支付工資,例如屬于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從湖北地區(qū)或途經湖北的返回人員都會要求隔離14天,部分省市還規(guī)定了從疫情高發(fā)省市返回也需隔離14天,例如山西太原規(guī)定來自湖北、河南、天津等地人員需自覺隔離14天。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可以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

若不屬于政府官方要求隔離情形,用人單位可視情形自主決定是否批準,并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可以采取在家辦公、優(yōu)先安排年休假、事假或調休等。

Q: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的員工,工資如何發(fā)放?

A: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的員工在治療期間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在治療結束后回家仍需休養(yǎng)而不能返崗復工的,應該提供醫(yī)院的證明,按照病假處理;如果員工不能提供醫(yī)院證明,用人單位可以按年假、事假或調休假處理。

Q: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在家隔離嗎?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支付工資?

A:如果不屬于政府要求在家隔離的情形,且員工也不同意在家隔離,用人單位無權強制員工在家隔離。如果員工同意在家隔離,用人單位可安排在家辦公,如無法安排在家辦公的,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宜強制安排年休假或降低工薪待遇。

Q: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如何發(fā)放工資?

A: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職工協(xié)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wěn)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北京同時允許用人單位可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即把一年內后面的周末休息日提到前面來用,等疫情穩(wěn)定后一周上六天班補回工時。北京這個規(guī)定目前得到了很多用人單位的好評,相信其它城市也會陸續(xù)借鑒北京的這個規(guī)定。

Q: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如何發(fā)放工資?

A: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例如公司正常發(fā)放工資是每月25日,那么停工停產在下月24日之前結束用人單位就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

如果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fā)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辦法執(zhí)行。

Q:北京規(guī)定北京市各大中小學、幼兒園延期開學,每戶可有一名員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這個規(guī)定如何操作?

A:員工符合條件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同意其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批準,但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有權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員工提供自已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在子女看護期間,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但在保障員工合理的看護需要前提下,可以要求員工在家以遠程辦公方式提供適當的勞動。如果員工在家看護期間提供了勞動的,用人單位無需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有一點需要提示的是未成年子女指的是入學幼兒園以上、18周歲以下的子女,未入幼兒園的嬰幼兒不包括。

Q: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感染疫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A:不可以。只有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y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了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例如李文亮醫(yī)生。另外,有的地方政策規(guī)定如果員工被派到重點疫情地區(qū)工作而被感染的視為工傷,例如東莞地方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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