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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企業(yè)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1-06-11 15:35:40

1、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guī)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yè)月份數(shù)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yè)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yè)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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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fā)生股權轉讓交易何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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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jù)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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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取得企業(yè)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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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guī)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shù)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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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個人所得稅”APP上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選擇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義務人作預扣預繳申報后是否可以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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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關信息填報錯誤或者年度內發(fā)生變更的,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已經辦理過扣繳申報,均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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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yè)在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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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guī)定:“三、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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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繼續(xù)教育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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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xù)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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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如何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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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guī)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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