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樣合理避稅」你開的增值稅發(fā)票用錯稅率了!
2021-04-16 16:34:43
案例1:
一個零星納稅人租了一套雕花房給客戶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上適用的征收率為3%。
準確的發(fā)行要求:
出租屋開具增值稅率為5%的發(fā)票。
提醒:
納稅人出租房地產時,應單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或由稅務機關在備注欄中注明房地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jù):
(1)
商務部新聞稿,2016年第16號新聞稿,《納稅人提供房地產管理租賃公共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四條:零星納稅人出租房地產,應按下列明確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集體工商戶出租房地產(不含集體工商戶出租的房屋),應納稅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團體工商戶出租房屋,按征收率5%減1.5%計算應納稅額。
房地產所在地與政府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征稅辦法向固定的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預繳稅款,并報固定的政府機構行政主管機關審批。
房地產所在地與政府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當向政府機構的固定行政主管機關審批繳納。
(二)他人出租房地產(不含房屋)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地租行政主管機關核定。他人出租房屋的,按照5%減1.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由房地產所在地負責個人合理避稅的行政機關核定繳納。
(2)《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新聞公報》(商務部2016年第23號新聞公報)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出租房地產時,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房地產的詳細地址。
案例2:
一般納稅人物業(yè)公司采用一般計稅,將車位租賃給開發(fā)商,開具給開發(fā)商的貨車停車費發(fā)票和增值稅發(fā)票上的適用稅額為6%的專用發(fā)票。
準確的發(fā)行要求:
物業(yè)公司在收取開發(fā)商車位停車費時,應開具11%增值稅率的專用發(fā)票。
如果營改增前獲得的車位收取的停車費由公共服務機構自由選擇,適用簡單計稅方法,適用5%的征收率。
提醒:
納稅人如何合理地將車位出租給他人,供逃稅者使用?增值稅按照《房地產管理租賃公共服務》繳納。
非租賃模式下車位使用者收取的車位租金,納稅人應按照“開發(fā)商的公共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根據(jù)
國稅發(fā)〔2016〕36號文件附件1“全面實施增值稅改革體制改革”
附:稅目解釋中明確規(guī)定停車公共服務屬于——銷售公共服務/(6)現(xiàn)代公共服務/5。租賃公共服務/公共機構租賃公共服務/卡車停放公共服務。因此,一般稅收的物業(yè)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應按房地產出租公共服務支付。
增值稅
,適用稅率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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