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被認定后的法律性質
2021-07-08 10:48:54
核定征收是獲得批準和收集的權利,也稱為推定的稅收權利,是一項酌定的行政行為。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方式,行使托收權是指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核定征收《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為稅務機關行使授權征收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具體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也與核查有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有制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發(fā)91號,2000年)等明確征收規(guī)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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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核定征收被認定后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
一、根據(jù)稅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審批核定征收,并可以根據(jù)評估結果調整核定征收方法。
1. 目前,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和征收尚無相關規(guī)定。只有部分省市下發(fā)了《北京市關于調整個人所有制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北京財稅[2011]625號)。
2.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12月對批準的下一年度征收辦法進行評估。
3. 除特殊情況外,在確定征管辦法后的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新建的獨資合伙企業(yè),稅務主管機關應當自企業(yè)到達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4. 在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相應稅款后,納稅人是否可以撤銷原核定的稅務、如何撤銷原核定的稅務以及如何進行爭議救濟的核定等,還沒有明確的依據(jù)。
二、稅務機關按照批準的核定征收辦法進行的評估結果。由于核準托收權是一種行政行為,對核準托收的確定、調整和取消必須具備法律要件。
1. 在稅務機關確認企業(yè)實施核定征收后,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各方都受到該行為的規(guī)制內容的限制。
2. 稅務機關完成核定征收評估,確定納稅人按照核定的征收方式納稅后,除特殊情況外,稅務機關無權調整或者撤銷核定的征收評估。
3. 本次核定征收評估是“無效”的,要求企業(yè)調整征收方式再納稅的行為超出了法定權限。限制將侵犯企業(y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