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切勿走入誤區(qū)
2021-08-05 16:22:25
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引發(fā)的行政訴訟逐年增長,這反映出當前社會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正不斷增強。但在訴訟增長的背后,部分當事人也存在一些法律上的誤區(qū)。為避免當事人繼續(xù)踏入商標行政訴訟的誤區(q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知識產權庭分析、梳理了近年來審理的部分案例,希望對當事人此后的訴訟有所幫助。
訴訟策略失誤
在商標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疑是案件的關鍵性問題。一些當事人、代理人往往對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了解不足,進而導致訴訟策略的失誤。
一是訴訟請求超出人民法院審理范圍。部分當事人及代理人,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涉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裁判是一種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選擇。因此,當事人該項請求已超出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
二是對訴訟費用的承擔行為認識不清。當事人或代理人一般都會把訴訟費用的承擔作為一項訴訟請求提出。根據2007年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由此可見,訴訟是為了解決當事人實體方面權利的爭議,訴訟費用的負擔不是單獨的訴訟權利。
三是對人民法院審查程序了解不足。在訴訟中,部分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是其在評審階段未提出過的。根據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的審查范圍應當僅限于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正當程序原則,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明確主張的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
四是實體法律適用錯誤。一些當事人、代理人由于缺乏對商標法律法規(guī)的了解,而在訴訟中濫用條款,此舉會導致其主張最終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搜集證據不力
在商標行政訴訟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比例居高不下。以2012年審理的案件為例,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保護的案件占全年商標行政糾紛案件的31.2%。然而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于該主張的舉證卻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證據過于單薄。有部分當事人對主張馳名的商標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認為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標識已經足夠知名,因而在行政階段及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過于片面和單薄,使得人民法院在認定馳名時,認為其證據不足以支撐其主張。
二是證據證明力有限。當事人或是提交的涉外證據尚沒有經過公證認證,甚至沒有經過翻譯,缺乏證據采信的前提條件;或是提交的證據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后,無法實現(xiàn)證明目的;或是列舉了大量的自制證據,而該證據未能顯示時間,甚至未出現(xiàn)商標標識。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證據搜集上的失誤,最終會導致其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夸大禁用范圍
商標專用權和禁用權是商標權的主要權項,但兩者范圍不同,一些商標權人往往對其商標禁用權范圍理解過大,在維權時“草木皆兵”,從而導致濫訴的發(fā)生。
根據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人通過商標注冊所取得的專用權范圍為其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標禁用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擁有的禁止他人使用、仿冒,以及禁止其他構成對注冊商標實質性侵犯的間接權利。由于歷史等原因,不同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及商標禁用權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合和沖突。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是保證自身權利的實現(xiàn)不妨礙他人的正當權利,不妨害正常的社會秩序。權利當止于他人鼻尖,否則就是對權利的濫用。
針對上述當事人易出現(xiàn)的誤區(qū),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一是了解我國商標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避免訴訟策略失誤;二是進一步掌握證據規(guī)則,防止因證據搜集不力造成的訴訟失利;三是合理設置自身商標禁用權空間,理性合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