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的方法」營改增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
2021-04-16 16:28:57
(一)用于簡單稅收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外購商品、原材料修理修配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涉及的人民幣、無形資產和房地產僅指分配給上述項目的人民幣、無形資產(不含其他權利無形資產)和房地產。
納稅娛樂消費者屬于個人消費。(二)采購貨物的非正常損失,以及相關的原材料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耗的在用產品、成品消耗的外購貨物(不含人民幣)、原材料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四)房地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購買該房地產所消費的商品、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項目建設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的增建、改建、擴建、修繕和裝飾性房地產,都屬于在建房地產項目的建設。
(六)購買客運服務、興趣服務、休閑服務、村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司法部和國家研究院
金融事務
局方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用于避稅的單項材料和電子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供熱、公共衛(wèi)生、采光、照明、通訊、石油天然氣、消防、集中空調度、電梯、電機、信息建筑設備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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