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匯繳填表
2021-07-08 10:47:42
近日,一企業(yè)會計孫先生打電話咨詢。他們公司是去年成立的,崇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與企業(yè)實際經營額有差異。他問年度匯算清繳時,該如何填寫納稅申報表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fā)〔2008〕30號)規(guī)定,崇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是核定應稅所得率,二是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崇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實行應納稅所得率核實辦法的
1. 由稅務主管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繳稅款的數額確定納稅人的每月或者季度預繳額,并于年底匯出。納稅人應當按照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期間的實際應納稅額,并預繳。
2. 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3. 一旦確定了預付款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任何更改。納稅義務人在年末預繳稅款或者辦理匯算清繳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乙類預繳月(季)納稅申報表》,并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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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實行批準應納所得稅額的
1. 納稅人可以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金額前,按照月、季度、月預繳上年度應當繳納的所得稅額。所得稅確定后,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確定以后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
2. 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納稅申報表》(乙類),并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納稅年度結束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根據實際經營金額或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營業(yè)金額或者應稅金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于核定的營業(yè)金額或者應稅金額的,按照核定的營業(yè)金額或者應稅金額納稅。
4. 納稅人的經營范圍、主營業(yè)務重大變動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稅所得的增加或者減少到20%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調整所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