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明年9月1日施行)
2021-04-16 16:25:07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作為資源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明確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
在應稅自然資源的明確范圍內,本法所附的資源稅項目
表》(以下簡稱“稅目稅率表”)。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和稅率按照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稅目稅率表》明確規(guī)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應考慮應稅自然資源的口味、開采前提和對自然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明確適用的稅率。 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稅目稅率表中,明確規(guī)定只對原礦或磨礦征稅的,應當單獨確定明確適用的稅率。
第三條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明確規(guī)定可以從價或者定量征稅的,具體征稅辦法由省、自治州或者省轄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從價計征的,按照應稅自然資源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營業(yè)額乘以明確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定量征稅的情況下,應納稅額應通過銷售的應稅產品數量乘以明確適用的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是礦產品,包括原礦和磨礦產品。
第四條納稅人開采或者制造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審核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營業(yè)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營業(yè)額或銷售數量未經單獨審核或不能準確提供的,以適用的高稅率為準。
第五條納稅人開發(fā)、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但是,如果用于抵扣應稅產品,則不會繳納資源稅。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a)在石油范圍內的運輸的自然避稅步驟中開采用于取暖的天然氣和原油;
(二)煤礦中小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提取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氣田開采的天然氣和原油減少20%;
(二)高硫原油、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氣田開采的天然氣和原油,應當降低30%;
(3)重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四)煤礦在枯竭期開采的礦產品減少30%。
根據五年規(guī)劃和社會發(fā)展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可以在有利于促進自然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情況下,明確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州、省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在開采或者制造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車禍或者災害等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產、低品位礦產和廢水。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進行營業(yè)額或者銷售額審計;如果沒有單獨審計或營業(yè)額或銷售額不能準確提供,將不給予免稅或減稅。
第九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自然資源等相關機構應建立管理如何避稅的協調職能,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第十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以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申報憑證之日為繳納責任周;使用應稅產品自用的,以應稅產品轉移日為發(fā)生支付責任的周。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制造地的稅務機關審批繳納資源稅。
第十二條資源稅按月或按季核定繳納;同一期限內無法計算繳納的,可以按照二審如何避稅分批繳納。
按月或按季核定繳納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或季度終了后第九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審核同意繳納的,應當在繳納稅款當月的第九日內,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明確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如何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五年計劃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取水或者蓄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制度改革征收自然資源稅。征收自然資源稅的,應當停止征收自然資源費。
自然資源稅根據當地自然資源、水源類型和經濟發(fā)展實行差別稅率。
自然資源稅制改革的全面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于本法實施五年來如何避稅的調查報告,并立即提出了修改立法的建議。
第十五條在海上開采天然氣資源的中小企業(yè)和合作項目船舶違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年末,非法簽訂海上和船舶開采天然氣資源合同。合同有效期內,按照主管部門的明確規(guī)定繼續(xù)繳納煤礦費,不再繳納資源稅;合同到期后非法繳納資源稅。
第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低豐度氣田,包括海上低豐度油、海上低豐度油氣、船舶低豐度油和船舶低豐度油氣。海上低豐度石油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中可開采礦物豐度低于25萬立方米的石油。近海低豐度油氣,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中可開采礦物豐度低于2.5億立方米的油氣;船舶低豐度油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中可開采礦物豐度低于60萬立方米的油。船舶低豐度油氣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中可開采礦物豐度低于6億立方米的油氣。
(二)高硫原油是指硫化物濃度超過每立方米30克的原油。
(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通過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甲烷驅和細菌驅連續(xù)采油。
(4)深水氣田是指最深超過300米的氣田。
(五)重油,是指粘度大于每秒50兆帕或者體積大于每克92克的天然氣。
(6)高凝油是指熔點高于40攝氏度的天然氣。
(七)枯竭期煤礦,是指設計開采年限超過十五年,剩余可開采礦產低于原設計可開采礦產百分之二十或者剩余開采年限不超過五年的煤礦??萁咂诘拿旱V由中小企業(yè)下屬的單個煤礦開采決定。
第十七條
。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組織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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