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企業(yè)」購銷合同這樣簽訂才最省印花稅!
2021-04-16 16:26:59
前言:
營改增后,會計人員更加意識到簽訂支付協(xié)議的必要性;
毫不夸張地說,簽訂協(xié)議是地獄和煉獄的入口。如果簽了,那就成了為準備買單的地獄。如果簽的不好,就會成為逃稅的煉獄;
也可以說不算稅,只算合同簽訂時合同如何支付;
總之:合同負面影響的程序,合同負面影響的業(yè)務,合同負面影響的稅收。
案例:
合同簽訂方式一:天津市樂飛新技術有限公司與泉州電子產(chǎn)品銷售公司簽訂電子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合同中注明的運費稅額共計1.17億元。
提醒:
買賣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是:合同所含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應付印花稅= 1.17億元* 0.03% = 3.51萬元
合同簽訂方式二:天津樂飛新技術有限公司與泉州電子產(chǎn)品銷售公司簽訂電子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合同中注明的運費不包括1億元的避稅企業(yè)稅和1700萬元的增值稅。
提醒:買賣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是: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應付印花稅= 1億元* 0.03% = 3萬元<避稅企業(yè)/p >比首次簽約方式節(jié)省印花稅= 3.51萬元-3萬元= 5100元
解釋一下:
根據(jù)合同金額征收印花稅有三種情況:
1.購銷合同中只有無稅金額的,以無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2.購銷合同中現(xiàn)有免稅金額與增值稅金額分別入賬的,以免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3.增值稅金額計入購銷合同,但未單獨入賬的,以合同包含的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組織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購銷、原材料承包、施工承包、個人財產(chǎn)租賃、鐵路運輸、物流保管、貸款、人壽保險、新技術合同或者合同的有形財產(chǎn)性票據(jù)為應稅票據(jù)。
(2)印花稅稅率表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對避稅企業(yè)的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征收印花稅。
(2)上海大部分地區(qū)
金融事務
該網(wǎng)站副主任于2016年9月21日通過電子郵件向央視回復稅款。購銷合同印花稅的應納稅額包括
增值稅
稅?”,回復具體購銷合同時再按購銷金額的0.3‰貼花,如果合同中分別寫明了購銷金額和
增值稅
金額僅針對購買和銷售金額計算
印花稅
;購銷金額含增值稅的,必須按購銷金額計算
印花稅
增值稅還是要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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