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商標撤回?
2025-01-03 03:30:57
1.近似商標有效。
雖然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商標注冊人應當規(guī)范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注冊商標的標識設計。但現(xiàn)實中確實有很多企業(yè)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完全一致。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第20條《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其顯著特征未被改變的,可以認定為使用注冊商標。
2.使用有效的商品合格證。
應當保持商標注冊人在核準注冊的商品上的實際使用,以及在與核準注冊的商品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
商標注冊人出具的使用證明所針對的商品項目不是注冊核準使用商品項目,而是類似商品(不是注冊核準項目本身),應當撤銷該商標的注冊。
在“部分撤銷”的情況下,其中一種(或幾種)商品被專門核準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應當填寫商品證明。商標注冊人提出的證據(jù)與該一種(或幾種)商品近似的,應當部分撤銷該商標的該一種(或幾種)商品的注冊。
3.實際使用的證據(jù)
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貼商標。通過直接粘貼、雕刻、品牌或編織的方式,或在附加標志、產(chǎn)品手冊、小冊子、價目表等上使用。商品的;如果是孤立的證明,基本不能認定為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jù)。
商標用于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單據(jù),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jù)、收據(jù)、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等。這類證據(jù)是應對三案撤訴的“絕好證據(jù)”,是企業(yè)在提前固定相關證據(jù)或三年內(nèi)不需要收集證據(jù)時要重點關注的方面。
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者在公開出版物上刊登,通過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作為商標或者使用人使用。
標的商品的廣告。(另外,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商標注冊人關于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聲明,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比較好的證據(jù)形式是“參展日志”、合同、參展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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