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措施
2022-06-02 16:30:56
在海關總署注冊的商標權人發(fā)現(xiàn)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境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采取商標保護措施。向海關總署進行商標保護備案的商標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請求海關對即將進出境的侵權嫌疑貨物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向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海關的要求附送侵權嫌疑貨物的實物、圖片或者其他證據(jù)。根據(jù)《條例》第十三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要求保護的商標權的名稱和海關備案號;
(二)侵權嫌疑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jīng)營場所;
(三)涉嫌侵權商品的名稱、規(guī)格及其他相關信息;
(四)涉嫌侵權貨物的港口、時間、運輸工具、接收或者交付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五)侵權證據(jù);
(六)請求海關采取措施;
(七)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請求海關采取措施的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如果提交的其他文件是外文的,應附中文譯本。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采取措施時明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申請時,車主或其代理人應出示登記證和身份證明。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權利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根據(jù)《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口貨物到岸價或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的保函。無法確定到岸價格或者離岸價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金額提交。
商標所有人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而未事先向海關總署備案的,必須同時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和保護措施申請書,并提交相應的文件。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進出境地海關不予受理。
貨主在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后要求撤回權利的,應當在海關作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決定前,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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