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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審查與司法審查

2022-06-20 16:38:07

一.一般規(guī)定

[法律]

& gt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國際條約的相關條款

& g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摘錄(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一條

3.對每個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決最好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應說明判決的理由。相關判決書至少應及時送達訴訟當事人。對每個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斷,應當僅以證據為依據,并給當事人提供陳述證據的機會。

4.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將最終行政決定和一審司法判決中的法律問題(在符合國內法關于案件重要性的司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提交司法機關審查。然而,對于刑事案件中的無罪開釋,成員沒有義務提供復審機會。

5.這部分協(xié)議的規(guī)定不被認為創(chuàng)設了以下義務:強制執(zhí)行知識產權,而是用不同于一般法律強制執(zhí)行的司法制度來代替。

本部分也不影響成員執(zhí)行其一般法律的能力。本部分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構成在知識產權執(zhí)法和普通法實施之間分配財政和物質資源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6.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的一般原則,適用于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維持程序,以及國內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政撤銷和當事人之間的異議、無效、撤銷等程序。

7.本條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作出的最終行政決定,須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但如異議不成立或行政撤銷不成立,則沒有義務對該決定提供司法審查,只要該程序的依據可在無效訴訟中處理。

& gt《發(fā)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摘錄(1966年11月11日)

第三十二條[撤銷的程序和效力]

(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商標,應合法利益人或主管機關的請求,經詢問注冊所有人后,由法院裁定從注冊簿中撤銷。

(2)當宣告全部或部分撤銷商標的判決被確認時,自引起撤銷的事件完成之日起,該注冊在該判決的范圍內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撤銷和無效判決的通知、登記和公告】

裁定撤銷部分或者全部商標或者宣告注冊無效的判決確認后,法院注冊官應當將該判決通知商標局,由商標局將該判決登記在注冊簿上,并盡快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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