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國際條約的相關規(guī)定
2022-06-23 16:31:44
& g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摘錄(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四十一條
3.對每個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決最好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應說明判決的理由。相關判決書至少應及時送達訴訟當事人。對每個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斷,應當僅以證據為依據,并給當事人提供陳述證據的機會。
4.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將最終行政決定和一審司法判決中的法律問題(在符合國內法關于案件重要性的司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提交司法機關審查。然而,對于刑事案件中的無罪開釋,成員沒有義務提供復審機會。
5.這部分協議的規(guī)定被認為并沒有創(chuàng)設以下義務:對于知識產權的強制執(zhí)行,而是用不同于一般法律強制執(zhí)行的司法制度來代替。本部分也不影響成員執(zhí)行其一般法律的能力。本部分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構成在知識產權執(zhí)法和普通法實施之間分配財政和物質資源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4.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的一般原則,適用于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維持程序,以及國內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政撤銷和當事人之間的異議、無效、撤銷等程序。
5.由本條第4款所指的任何程序作出的最終行政決定應由司法或準司法當局審查。但在異議不成立或行政撤銷不成立的情況下,應該沒有義務提供對決定的司法審查,只要程序依據可以在無效訴訟中處理即可。
& gt《發(fā)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摘錄(1966年11月11日)
第十五條【投訴】
對商標局依照本章規(guī)定作出的終局決定受到損害的,有權依照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向商標局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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