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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商標權的抗辯

2025-03-20 01:45:22

我國《商標法》第五章規(guī)定了“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根據第五章的規(guī)定,即使商標被核準注冊,也允許其他公眾成員對其注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從《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來看,各種情況的爭議都需要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期限為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質疑商標注冊有效性的法律理由如下:

(1)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3354,違反《商標法》第十條;(2)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標記注冊的3354,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3)三維標志中無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四)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5)侵犯他人已注冊或未注冊的中國馳名商標3354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

(6)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善意注冊的除外;

(7)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和搶注行為3354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八)其他有爭議的情形。

因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的規(guī)定而作弊或有其他不當手

獲得注冊的情況與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情況處理相同。沒有時間限制,可以隨時撤銷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他人可以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申請撤銷。同樣,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有權對他人商標權提出無效抗辯,不僅包括注冊商標權的無效商標注冊,還包括注冊或未注冊商標是否享有馳名商標權。如果抗辯成功,商標注冊被撤銷或者馳名商標不成立,那么侵權不成立。如果抗辯不成功,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和馳名商標的權利繼續(xù)有效,商標侵權自然成立。

案例:福建漳州方忠義食品有限公司訴福建石獅嘉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石獅胡阿祥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德祥食品有限公司

1.原訟法庭的審訊及判決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獅市嘉祥食品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建省石獅市胡阿祥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漳州方忠義食品有限公司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方忠義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發(fā)的第1200997號商標注冊證,核準使用第30類玉米花、膨化食品等16種商品。注冊期從1998年開始。鐘毅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提供了其“麻花”產品的樣品,但未提供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證據。自1995年以來,嘉祥公司開始使用“扭轉”作為其膨化食品的商品名。1996年4月21日,嘉祥公司取得“扭樂”注冊商標,核準的商品為第30類糖果、面包、糕點。此后,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在其共同生產的膨化食品“Twinking系列食品禮包”和“文博系列禮包”的外包裝袋和產品包裝袋上使用“Twinking”作為商號或包裝裝潢,并均標有注冊商標?馬克。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的各種“麻花麻花”膨化食品銷往全國各地。1999年2月7日,方忠義公司以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包裝袋,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并予以民事制裁

一審期間,嘉祥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鐘毅公司“扭曲”注冊商標不當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1999年5月8日受理了該申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一家公司已依法取得扭字商標專用權,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被告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Twinking”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原告之一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被告嘉祥公司首先使用了“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ntwitwintw”被告嘉祥公司關于其享有“扭轉”商標在先權利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的申請,不是中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的法定理由,被告嘉祥公司中止審理的請求不予受理。原告未提供賠償金額的證據,故不完全支持其賠償請求。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其中一名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銷毀所有印有“扭轉”字樣的包裝袋;被告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5萬元,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10元,由被告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各負擔6670元。

2.原審被告的上訴理由

嘉祥公司、胡阿祥公司、德祥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稱:

本案訴爭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搶注“扭扭”商標是否合法,要解決這個爭議問題必須等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裁定,請求中止本案的訴訟;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多承擔195萬元標的額的訴訟費不合理。

一審宣判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0年1月1日作出商評字(1999)第3826號《“扭扭”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書》,裁定撤銷第1200997號“扭扭”商標注冊。該裁定書認為:“扭扭”已起到標識申請人所生產食品,包括膨化食品的商標的作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對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模仿注冊的行為,申請人所提注冊不當理由成立。

二審期間,中一番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重新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未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之前作出的,根據該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1999)第3826號《“扭扭”商標注冊不當終局裁定書》,被上訴人的“扭扭”注冊商標于2000年1月4日被撤銷注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請求保護的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故其訴訟請求已無事實和法律供據。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知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

(2)駁回被上訴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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