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合法避稅」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
2021-04-16 16:31:49
根據(j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為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業(yè)務,現(xiàn)就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相關事宜發(fā)布如下:
第一,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同時辦理各種涉稅事項的唯一文字標志。
二、有國家身份電話號碼的,以其國家身份電話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碼;國內(nèi)沒有國民身份電話號碼的,稅務機關應當給其一個納稅人識別號碼。
3.納稅人首次兼營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相關基礎資料。
四、稅務機關在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后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告知納稅人,應當告知納稅人,并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其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納稅人及納稅申報、納稅申報、申請退稅、開具納稅憑證
納稅人識別號應當在繳納查詢等涉稅事項時提供給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
六、本新聞稿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
(一)納稅人為中國公民,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的,為居民身份證。
(二)納稅人為中國人且無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國證明。
(三)納稅人為香港、澳門村民的,應當是有效的《香港、澳門村民往來內(nèi)地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村民居住證》。
(四)納稅人為臺灣省村民的,應當是有效的《臺灣省村民往來大陸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村民居住證》。
(五)納稅人為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永久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證》)的中國公民的,為永久居留證和外國護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許可但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管理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合法的避稅管理工作許可證)的,為管理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另一個中國國籍的人是有效的外國護照。
本新聞稿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我特此發(fā)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12月17日
為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商務部發(fā)布了《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問題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現(xiàn)將有關細節(jié)解釋如下:
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也辦理各種涉稅事項的唯一文字標志,也是稅務機關開展征管工作的基礎。為了進一步梳理救助程序、具體要求,全面提高支付的可用性,商務部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商務部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相關事項的新聞稿》。
《新聞稿》圍繞我國是否存在國民身份證電話號碼兩種情況,明確解釋了不同身份納稅人的相同有效身份證件。同時規(guī)定了納稅人識別號的使用和運行方式以及“新聞稿”的實施周。這一點很清楚:
(1)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能夠辦理各種涉稅事項的唯一文字標志。
(2)規(guī)定自然人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的周、渠道和必要信息。即納稅人首次兼營涉稅事項時,應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
(3)具體而言,稅務機關在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后,應告知納稅人如何合法避稅,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告知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并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自己的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4)列舉明確使用的納稅人識別號。如自然人納稅人可以合法避稅,辦理納稅申報、納稅、退稅申請、納稅票據(jù)、支付查詢等涉稅事宜。
(5)“有效身份證件”根據(jù)不同身份明確寫明。中國公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其有效身份證為居民身份證;對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中國人,其有效身份證件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國證件;港澳村民,其有效身份證件為《港澳合法避稅地區(qū)村民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村民居住證》;臺灣省村民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臺灣省村民往來Mainland China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地區(qū)村民居住證》。同時規(guī)定只存在多種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適當級別的有效身份證件。納稅人為中國公民并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永久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許可證》)的,為永久居留許可和外國護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但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管理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管理工作許可證》)的自然人,為管理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其他中國籍自然人是外國護照。
本新聞稿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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