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新稅收減免管理辦法:避免出現四大誤區(qū)
2021-04-16 16:33:06
國家局近日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救災管理工作必要性的新聞稿》(國家院)
金融事務
局方2015年第43號新聞稿(以下簡稱43號新聞稿),自2015年8月1日起執(zhí)行。面對新的稅收減免管理的需要,人們在實施稅收籌劃時可能會產生以下誤區(qū),應予以避免。
誤區(qū)一:減兼辦只能提前申請
在減免稅審批制度中,只有納稅人需要通過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可以享受審批。新減免稅有必要后還需要提前申請嗎?關鍵程度取決于減稅或免稅的類型。對于已批準的減免稅,納稅人需要提出申請,有違法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可以確認可以提前執(zhí)行;辦理減免稅備案,納稅人可以在第一次減免稅審批的下一階段的納稅申報表中附或附材料備案,也可以在審批期后的其他指定期限內提交申報信息備案。無論何種減免稅事項,納稅人未按時申請或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均不得享受減免稅。例外情況是,在滿足減免稅前提但未享受的情況下多繳稅款,43號新聞稿在一定程度上明確規(guī)定了這種做法,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并要求退還多繳稅款。
誤區(qū)二:取消審批后的減免稅事項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核
43號新聞稿的亮點之一是減免
稅務審查
隨著審批制度的取消,部分納稅人不會認為以后的減免稅只能憑提交的資料來完成。其實無論是審批事項還是備案事項,稅務機關都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和核對:對于審批事項,需要審核納稅人提供的材料與減免稅前提的關聯(lián)性;對于備案事項,需要審查納稅人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審批后才能完成減免稅。經審核,減免稅材料無誤,減免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辦法的,稅務機關將立即通知納稅人,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處理。
誤區(qū)三:簡化程序意味著稅務籌劃者的法律責任減輕
新的減免稅管理工作必須以向納稅人返還權利和責任為基礎。雖然手續(xù)簡化,但意味著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減輕。相反,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這也對納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申請減稅或者免稅時,應當按照有關立法和規(guī)定提交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可信性和合法性負責。同時,納稅人有責任對符合政策規(guī)定前提條件的材料進行保管和核實,為稅務機關后續(xù)管理檢查做好準備。納稅人減免稅發(fā)生變化時,應立即報告稅務機關調查。減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立即停止享受減免稅,并按照明確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
誤區(qū)四:稅務機關放松減免稅事項管理
新減免稅管理中應減少事后審計,金融機構將重點放在現場控制上。納稅人首次辦理減免稅備案或變更減免稅后,稅務機關將立即進行稅收籌劃后續(xù)管理,審核納稅人減免稅政策的準確性。稅務機關除審核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材料外,還將通過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材料、調查核實、與專業(yè)知識、新技術或經濟發(fā)展鑒證機構協(xié)調溝通等方式,核實納稅人減免稅中小企業(yè)具體經營管理狀況是否符合政策。發(fā)現納稅人具體經營管理狀況不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前提,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減免稅的,減免稅前提發(fā)生變化,不在第一時間調查并向稅務機關報告,不按時履行相關手續(xù)的,稅務機關應當,
稅收征管
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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