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核定征收
2021-07-08 10:47:02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只能通過法律來規(guī)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明確稅收構(gòu)成要素,沒有法律依據(jù),任何主體不負征稅權氣通過研究學者們的見解,發(fā)現(xiàn)稅收法定原則的本質(zhì)是相同的。簡言之,稅收法定原則就是指征稅賦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征稅機關依法征稅,納稅人僅依法律的規(guī)定納稅。稅收法定原則三要素包括,稅種、稅收要素和程序的法定。其中,稅種、稅收要素必須通過法律予以明確,稅收實體和稅收程序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征納主體雙方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通過法律來保障經(jīng)濟利益不受侵害,同時達到規(guī)制公權力,維護稅收職能的實現(xiàn)目的。
司法控制具有經(jīng)常性。納稅人只要完成了必要的前置程序,即可選擇司法進行有效的救濟,這是憲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與此相比,立法就有一定程度的滯后性,作為普遍效力的法律文本,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往往滯后于社會生活。司法控制的經(jīng)常性可以帶來靈活性的優(yōu)勢。再次,司法控制具有具體性。而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都具有普遍適用性,在個案正義的追求方面,司法控制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但并不是所有的稅務案件都是由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為了更好地查明真相兼顧訴訟效率,合理地分配納稅人的舉證責任很有必要。在稅務不作為案件中,沒有納稅人的積極申請,稅務機關不可能有相應的行政行為的發(fā)生,自然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作為支撐。納稅人依申請而發(fā)生的行政行為,納稅人要證明自己有過申請的行為。在稅務行政貽償案件中,被訴稅務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由納稅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納稅人最清楚受損的物品、損失的多少。
司法控制具有終局性。司法是保護納稅人利益的一道防線,若司法控制形同虛設,控制核定征收權最終是無法落到實處的。司法控制行政權的方式就是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原本不是我國法律制度上的概念,多在西方使用收入核定征收。西方的司法審查包括違憲審查和違法審查。本文中涉及到的司法審查僅指違法審查收入核定征收,一般是指在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其核心理念是權力的相互制約,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司法控制強度不深,合法性審查居多,合理性審查較少。司法審查強度是指司法審查的程度,即行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哪些法院要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哪些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判斷。司法審查標準是法院確定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準則。司法審查強度決定審查標準,司法審查強度越深,司法審查的標準也越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中指明法院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第七十條規(guī)定了司法審查的具體標準,包括以下幾項內(nèi)容:主要證據(jù)是否充足收入核定征收,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正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是否濫用職權和是否明顯不當。這些標準中,既有合法性標準,又有合理性標準。
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此之外,《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對稅務行政復議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范圍包括征稅行為;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限制申請復議的程序性規(guī)定;申請復議后提起訴訟的情形和期限。對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里涉及到行政復議和受案的關系問題。目前我國的稅務訴訟適用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收入核定征收,是行政訴訟中的一種,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屬于必須先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情形。按照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這一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毫無疑問行政復議是提起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未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將會得到駁回起訴的處理,即原告喪失了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