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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等同原則的適用要件

2022-07-12 17:22:20

適用等同原則認定專利侵權需要一定的風險。因此,各國專利法和專利司法實踐都對其適用條件做出了各種限制。

1.具體的適用要求。

要認定侵權人為專利的等同物,應滿足以下條件:

(1)實質上相同的替換。當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單個部件之間的組合關系與專利權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相應部件之間的結構關系不同時,或者被控侵權方法的某些工序的順序與專利權人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相應工序的順序不同時,應當注意適用等同原則對被控產(chǎn)品或者方法進行審查。雖然侵權貨物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不同,但該專利技術的不同部分(被替代技術)被侵權貨物的相應部分(被替代技術)替代后,可以達到與該專利技術相同的目的、相同的作用、取得相同的效果。即侵權人本質上與專利技術相同。比如只是為了連接機械零件,用螺絲代替釘子本質上是一樣的替換。例如,從相關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看,如果能夠確定該產(chǎn)品或者方法在對比對象或者客體之間的結構關系或者工藝順序上沒有本質區(qū)別,并且產(chǎn)生與專利技術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則一般認定為構成等同,行為人的被控行為應當認定為侵權。在判斷替換是否實質相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替換技術與被替換技術之間不一定存在固定的搭配關系或機械的一一對應關系。另外,所謂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是指為了達到專利技術的目的而具有的獨特的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并不要求在其他方面的功能和效果應當相同。因此,在作出判斷時,應結合專利說明書、附圖和技術領域進行客觀全面的判斷。

(2)等價替換。等同是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者方法中的技術特征相對應,其功能或者效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看,完全可以理解,這兩個技術特征可以相互替換。替代行為一般被認定為等同侵權。對于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上述替代技術以及專利的部分技術特征的替代,在侵權人的生產(chǎn)或使用過程中,不需要特別的努力和創(chuàng)造性的思維就可以獲得。通俗地說,就是替換是容易想到的、顯而易見的、廣為人知的,這個要求的判斷主體不應該是專家或者審查員。

(3)非必要部分的區(qū)別。即雖然侵權貨物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不同,但該不同部分不是專利技術的必要部分。如果本質部分不同,所謂侵權人可以說是基于另一種技術思想的產(chǎn)品或方法,已經(jīng)構成了另一種技術,但不能視為該專利技術的等同物。此外,如果將專利技術的必要部分簡單地替換為公知技術以產(chǎn)生相同的目的和效果,則意味著該專利技術的發(fā)明價值非常低,不值得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保護。

(4)沒有適用的除外責任。排除范圍一般包括:侵權人的所有技術特征都是已知技術或者容易與已知技術相聯(lián)系的技術。眾所周知,技術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權利人壟斷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為等同侵權;侵權是專利權人有意或自愿淘汰的技術。在專利申請或異議過程中,被有意或主動淘汰的技術當然不應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其實這也是禁止反言原則的要求。比如在專利申請之初,右邊的權利要求是一個概念產(chǎn)品A,后來改成了一個概念產(chǎn)品B,這樣產(chǎn)品B以外的產(chǎn)品就屬于被故意消滅的權利要求。

2.很容易想到性的判斷基準。

看來我國學術界還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關于這個問題,國外學術界一直有爭論。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在申請時,認為是否容易想到更換侵權人和部分專利技術,應以專利申請時間為標準,以申請時間為判斷基準。另一種是侵權,即更換是否容易想到,應以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時間或方法的使用時間,即侵權時作為判斷基準。美國的判決和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專利協(xié)調(diào)協(xié)定》的第21條也采用侵權說。

申請與侵權的區(qū)別是顯而易見的,侵權進一步擴大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持有申請的學者表示,他們重視專利權利要求的公開功能,認為專利的保護范圍應在申請時確定。他們還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技術的進步,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也會增加,容易想到的替代技術的范圍也會擴大,因此等同侵權的情況也會增加。這樣,就有可能將專利保護的范圍擴大到專利技術中沒有包括的技術或他人在專利申請后做出的發(fā)明。

但是,如前所述,等同原則的成立是因為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不可能將所有的侵權形式都記載在專利權利要求中,但是實質上等同的技術,雖然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記載有所不同,但也納入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因此,從等同原則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專利申請后出現(xiàn)的公知技術,也很容易被認為是替代技術。另外,從屬專利只是在前一專利(基礎專利)申請后出現(xiàn)的專利。但未經(jīng)基礎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構成侵權。相反,如果只是簡單的替代而沒有發(fā)明卻不構成侵權,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平衡的。因此,筆者認為侵權的意見是可取的。

3.適用要件的舉證責任。

前述等價原則的具體應用要求(1)、(2)、(3)是判定是否等價的必要和積極條件。舉證責任應由主張等同侵權的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擔。要求(4)是否定等同原則適用的抗辯和否定要求,舉證責任由被控侵權方(通常是被告)承擔

)來承擔。,

4.適用等同原則應注意的問題:

(1)把握適用等同原則認定具體技術特征構成等同侵權的幾個標準:一是以本專業(yè)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分析判斷,不能以相關領域高水平技術專家的專業(yè)水平或知識水平為標準。二是分析判斷的時間點以侵權發(fā)生時為準,如對相關領域平均知識水平的判斷,對能否不經(jīng)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能獲得相對應技術特征的判斷,以及對知道能夠產(chǎn)生與專利技術相同、基本相同作用的判斷等等。三是對涉及比對專利技術的判斷時,以專利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技術方案為標準。

(2)準確解釋等同技術內(nèi)容和所限定的等同技術方案。在認定等同侵權行為時,要準確地解釋專利的權利要求,根據(jù)專利說明書中所介紹的已有技術、發(fā)明目的及積極效果,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及其實施,解釋獨立權利要求中各個技術特征等同技術內(nèi)容以及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等同技術方案。視發(fā)明的高度客觀、公平地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對開拓性的重大發(fā)明專利,應當有較寬的保護范圍;對已有技術的個別技術構成有所改進,應當有很窄的保護范圍。

(3)對以存在已有技術為理由的侵權抗辯,可以先行審查。因為一旦抗辯理由成立,無論再如何解釋權利要求,都不能把行為人使用的已有技術認定為權利人的專利技術。經(jīng)過審查,對行為人抗辯理由成立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使用的技術屬未落入權利人專利保護范圍的、公眾可自由使用的技術,無需再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和對是否侵權進行比較分析,直接認定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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