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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注銷或爭議程序

2022-06-21 14:20:16

1.商標局依職權撤銷。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單位、個人、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的。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并在限期內作出答復。

[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摘錄(2002年8月3日)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其份數(shù)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相同。根據(jù)商標局的決定或者裁定申請復審的,還應當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或者裁定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必要時,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駁回,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以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為限。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或者答辯后,需要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陳述,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jù)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辯或者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辯或者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受理前要求撤回申請的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執(zhí)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標注冊人因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部門規(guī)章及相關文件]

& gt《商標評審規(guī)則》(2002年9月17日)

(內容見21.2——編者注)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標評審申請期限等問題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決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適應《商標法》的修訂,國務院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工商總局也在修訂《商標評審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在此期間,現(xiàn)就商標復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商標評審申請(含答辯)截止時間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即文件以郵寄方式收發(fā)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發(fā)出文件后的第二十日或者當事人收到文件前的第二十日為送達或者發(fā)出日期。

當事人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以商標公告方式送達。自商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二。修改《商標法》的決定。

實施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就《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時不滿一年的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三、《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后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的,其期限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案件,在《細則》和《規(guī)則》沒有修訂實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但該《規(guī)則》與《商標法》的修改決定有抵觸的,適用《商標法》的修改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該《規(guī)則》另有通知規(guī)定的,按有關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注冊不當商標裁定問題的答復》(1993年5月28日)

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花雕”商標法律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根據(jù)《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對已注冊商標,因注冊不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予以撤銷的,自裁定之日起,不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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