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注冊」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釋疑
2021-04-20 18:05:42
為了支持民族社會、大眾企業(yè)家和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實施,促進中華民族的經濟發(fā)展,司法部、
金融事務
我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新技術股份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該稅種中對外商投資的征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對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實行遞延所得稅。非上市公司向公司授予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要求責任人符合要求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立案時,可以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職工在獲得股權激勵時可以暫緩納稅,在轉讓股權時可以暫緩納稅;轉讓股權時,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生產成本和適當稅費后的利息,適用于“個人財產轉讓收入”項目,所得稅按20%稅率計算繳納。股票(權利)期權收購的生產成本根據行權價格確定,限制性股票收購的生產成本根據具體投資金額確定。
2.香港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獎勵需要延長納稅期限。如果香港證券交易所授予個人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個人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所得稅。
三、科技成果入股融資的實施特異性
稅收折扣
政策,中小企業(yè)或者一個人用科技成果融資在全境內投資。中小企業(yè)支付的所有對價都將是代理公司的注冊股份(權利)。中小企業(yè)或一人可以自由選擇繼續(xù)按照現(xiàn)行相關稅制執(zhí)行,也可以自由選擇適用遞延所得稅的外商投資。如果選擇科技成果入股融資的遞延所得稅政策,可以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暫停當期納稅,允許按照股權轉讓收入的利息減去科技成果原值和轉讓股權時的適當稅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票(權利)期權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給予購買該股票(權利)的激勵的基本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前提向公司授予一定數(shù)量的股權,激勵只有在管理工作年限或周轉用途符合股權激勵計劃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才能處分股權;所謂股權激勵,是指中小企業(yè)無償授予一定市場份額或一定數(shù)量股份的激勵性股份。
< 代理公司注冊p>技術成果是指新技術(包括國防部專利)、軟件工程版權、設備布圖設計專有權、真菌品種權、生物技術品種,以及教育部、司法部、商務部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